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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约法三章”是什么典故?最早出自哪里?
约法三章是刘邦的典故,出自西汉·司马迁的《史记·高祖本纪》。典故主人公:约法三章这一典故的主人公是刘邦。在刘邦攻入咸阳城后,为了收拢人心,他与当地的父老约定,法律只有三条,即“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”,其余秦朝的繁律苛法均可废除。
约法三章源自西汉时期司马迁的《史记》,书中记载“与父老约,法三章耳,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”。这一典故描绘了刘邦在公元前208年攻入关中时的明智之举。刘邦为了迅速赢得民心,与百姓约法三章,简明扼要地制定了三条法律:杀人者必须处死,伤人者要承担相应罪行,盗窃者同样要接受惩罚。
约法三章最早出自于汉司马迁《史记高祖本纪》:与父老约,法三章耳;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。公元前208年,刘邦率领大军先一步项羽攻入了关中,到达了秦朝都城咸阳外的霸上。秦三世子婴贪生怕死,见大势已去,就选取了投降,打开城门迎接刘邦。
毫厘不爽历史典故
〖壹〗、毫厘不爽是一个典故出自中国古代开创性的法律家司马迁的《史记》。这个典故讲述了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,对于诸侯国的遗族进行清洗的事件。据《史记》记载,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,他开始追究对抗过秦国的贵族和官员们的罪行,意图消除潜在的政治对手。
〖贰〗、【典故出处】:明 李贽《观音问 答自信》:「悭贪者报以饿狗,毒害者报以虎狼,分厘不差,毫发不爽。」 【成语意思】:毫发:细发和头发;爽:差错。形容一丝一毫都不差。也作「毫厘不爽」。
〖叁〗、不差毫厘造句:最难建造的莫过于一面直墙,其各方面的尺寸须得不差毫厘。 典故:不差一毫一厘。 2失之毫厘,谬以千里造句:2003年1月20日:当我们在从遥远地方来的巨大的数字和海量数据中工作的时候,会发生“失之毫厘,谬以千里”的事情。 典故:毫、厘:两种极小的长度单位。
法不容情的典故
法不容情的典故如下:在中国古代,有一个知名的清官名叫包拯,他以公正廉明、执法如山而著称。有一次,包拯的一位亲戚因为犯法被捕,他来到包拯面前,痛哭流涕,请求包拯看在亲戚的份上,为他减轻刑罚。包拯听后,深吸一口气,坚定地说:作为法官,我不能因为你是我的亲戚就偏袒你。
【典故出处】:明·罗贯中《三国演义》第七十二回:「居家为父子,受事为君臣,法不徇情,尔直深戒。」 【成语意思】:法:法律;徇:偏私;情:人情,私情。法律不徇私情。指执法公正,不讲私人感情。
在战场上,对抗的是国家或不同的派别,不存在法不法的问题,因为那是国家利益和政治立场的体现。而在法治国家下,即便是同一国民,杀情敌的行为却是违法的,这无疑揭示了法律与情感之间的界限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,它不考虑个人情感的纠葛。
以刑止刑历史典故
〖壹〗、以刑止刑是中国古代典籍《汉律》中的一则故事。据说,汉宣帝时期,有两个官员被控告犯罪,一个人叫陈泽,一个人叫霍光。陈泽被控杀人,而霍光被控贪污。当时的法律规定,杀人罪和贪污罪都是死刑,但在审判时,陈泽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,并对官员们的贪污行为提出了控诉。
〖贰〗、出处 《周书·武帝纪下》:“以刑止刑,世轻世重。罪不及嗣,皆有定科。”示例 不立制度,则未之前闻,故曰~,以杀止杀。
〖叁〗、同申不害相比,韩非的“术”主要在“术以知奸”方面有了发展。他认为,国君对臣下,不能太信任,还要“审合刑名”。在法的方面,韩非特别强调了“以刑止刑”思想,强调“严刑” “重罚”。尤可称道的是,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“法不阿贵”的思想,主张“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”。
引决自裁历史典故
历史上有许多关于引决自裁的典故,其中最著名的故事之一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自杀。苏格拉底是古希腊雅典的一位哲学家,他的思想对西方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然而,苏格拉底的思想和行为经常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和不满。
第二段用西伯、李斯、韩信等王侯将相受辱而不自杀的典故,直接引出“古今一体”的结论,愤激地控诉了包括汉王朝在内的封建专制下的酷吏政治;第五段用周文王、孔子、屈原等古圣先贤愤而著书的典故,表现了自己隐忍的苦衷、坚强的意志和奋斗的决心。
昔卫灵公与雍渠同载,孔子适陈;商鞅因景监见,赵良寒心;同子参乘,袁丝变色:自古而耻之!夫以中材之人,事有关于宦竖,莫不伤气,而况于慷慨之士乎!如今朝廷虽乏人,奈何令刀锯之余,荐天下之豪俊哉。
出自司马迁《报任安书》如下:文王拘而演周易,仲尼厄而作春秋。屈原放逐,乃赋离骚。左丘失明,厥有国语。孙子膑脚,兵法修列。不韦迁蜀,世传吕览。韩非囚秦,说难孤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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